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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五十章 商业侵权 (第3/4页)
一次,偷第二次便没了心理负担,当他去再弄淬火钢材时就被抓了。 郑晓民进去时不想暴露亲戚,最初几天没把那个亲戚交待出来,而盈昇商贸就在这段时间将第一批轴承钢的样本送到了椿本公司,椿本公司对钢材进行了检测,得出了有关数据。 盈昇安排那位业务员正准备找郑晓民获取淬火后的钢材时,得到了郑晓民被抓的消息。正当他们惶惶然的时候,有关部门找上门来,迅速出手,查封了盈昇商贸,紧接着又去了椿本公司,调查了椿本的账户信息、电脑硬盘、通话记录,获得了椿本在窃取东华轴承钢信息的证据。 最后,有关部门对这个案子提交了报告,内容大致如下: 东华下大力量,持续半年时间,冶炼高碳铬轴承钢,该类钢材虽属于民用领域,但研制工作尚处于保密阶段,东华的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、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,且该技术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。 盈昇商贸唆使人窃取、椿本公司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东华的商业秘密,毋庸置疑这两家单位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嫌疑。 结论如此,但如何追责令人头疼。 有关部门把案子办完后,往检查机关一扔就算了,检查机关一看不算窃取国家机密,就当成一般案件,以郑晓民和盈昇、椿本两家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至法院。 侵犯商业秘密罪,是指以盗窃、利诱、胁迫、披露、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,侵犯商业秘密,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。 罪与非罪非常关键,华夏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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